卡介苗疫苗是否适合白癜风患者 https://m.39.net/pf/a_10087334.html明明买的是“长城”葡萄酒,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长城葡萄酒。“康帅博”和“康师傅”,“泳动”和“脉动”,“雷碧”和“雪碧”,“王老吉”和“王老菊”等。为什么“傍名牌”现象会如此泛滥,而维权的商家却并不多见?6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瓶“长城”葡萄酒引发的案件
案件的原告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三个: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元,公证费元,购买侵权产品55元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情的起因,是被告销售的“长城”牌葡萄酒。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全球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长城”文字、长城图形及长城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系原告注册的系列商标,使用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并授权其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长城葡萄酒已成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第一品牌,产销量和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同行业第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赞誉,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文字或相关图形标识,自然会联想到原告拥有的商标及对应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
经前期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第号“长城”文字商标产品的行为。
年6月3日,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公证员随同原告市场调查员在被告处购买了上述产品,进行了现场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此产品为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生产。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商标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该品牌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的经营者辩称,酒是长城公司业务员推销的,不是他生产的,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烟酒商行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三组证据。分别用来证明,自己对“长城”商标享有相关权利、长城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涉案商品购买的经过以及所花费的费用。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以下事实,原告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授权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涿鹿)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中粮长城桑干酒庄(怀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或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长城”系列商标,并仅授权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对“长城”系列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年6月3日,原告代理人畅立军在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太原市平阳路的某名烟名酒特产商贸购买了一瓶长城干红葡萄酒,并取得相应的购物凭证。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上述干红葡萄酒、收据进行了拍照并进行封存。年6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公证书,公证书后附有四张照片。原告支付公证费用元。
经当庭拆封查验,涉案产品酒瓶瓶贴中间位置印有“长城”文字与原告第号“长城”文字相近似。最下面写有中粮长城集团华夏有限公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烟酒商行负担。
“傍名牌”为何如此泛滥
以近期比较火的一个案例为例,某电商平台销售“小米新品”电视。但是,在查询工商信息后发现,“小米新品”商标尚未完成注册,还在审核中。事实上,根据经验判断,由于“小米”已经在商品分类第九类手机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商标,“小米新品”这一与“小米”有着高度相似的商标,几乎不可能在电视机等商品上通过审核。还未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就对其进行使用,“小米新品”对“小米”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小米”商标权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其他,诸如“康帅博”和“康师傅”,“泳动”和“脉动”,“雷碧”和“雪碧”,“王老吉”和“王老菊”等,大多是这个道理,即便有些商品已经完成了商标注册,但由于在商品包装等其他方面与别人商品包装近似,极易误导消费者。
这些,都是所谓的“傍名牌”行为。为什么“傍名牌”现象会如此泛滥,而维权的商家却并不多见?刘贵林律师表示,主要原因就是侵权的成本过低,而维权的成本太高。如前面所说,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赔偿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调查取证非常难,根据经验,一般侵权的企业多为不知名的小作坊,在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比较隐蔽,尤其是当商品的销售经过层层代理商转了几手之后,想要找到真正的生产源头,非常困难。其次,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处罚时,对侵权产品经销商的处罚要远远低于对侵权产品生产厂家的处罚,如果经销商愿意供出进货渠道也就是生产厂家,还可能获得从轻处理。但是,现实操作中,很容易出现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相互“勾结”,生产者承诺为销售者提供处罚金,销售者不提供侵权商品的相关来源。甚至于,生产厂家还自己成立一个销售渠道,伪装成上下游企业合作的假象,以此来减轻风险。而对于被侵权企业来说,由于处理这类事宜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一般的企业很难抽出专门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不仅如此,维权的费用也不便宜,几万甚至几十万都可能存在,而假如公司的法务对此了解不够深入,后期的维权难以跟上,这对公司将是很大的消耗。相较而言,对侵权的“小作坊们”来说,侵权的成本就太低了。能不能被溯源先不说,即便是被溯源,赔偿金额也不一定会非常大。在暴利面前,铤而走险就成为很多想赚快钱的企业主的选择。
山西晚报记者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