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集资办学的原罪究竟该如何清理
作者:熊丙奇 四川成都新津县华润学校校长田蓉2009年2月被逮捕,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查,自1993年建校开始,田蓉便以学校需要资金发展为由,以收取2000元勤工俭学费等名义向该校教职工借钱。后来又通过会议、个别谈话,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给予奖励、下达任务等方式向教职工大量借款。学校欠教职工及银行、建筑商和其他社会人等债务共约7000万元,涉及教职员工及校外债主约600人。如何对田蓉问罪,社会各界意见不一。新浪调查显示,约七成民认为应对田蓉法外开恩。(10月9日《中国青年报》)仅据以上事实,来评判田蓉是否犯法,是容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是,如果再看具体的办学事实,以及田蓉曾获得的荣誉,就不免令人陷入困惑。在田蓉的带领下,华润学校从只有一栋教学楼,发展成为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大型基础教育学校,其升学率近年来一直在当地遥遥领先,而他本人至今住着简陋的单元房,还经常四处躲债,家人为此过着惊恐而又拮据的日子;在办学过程中,他获得了很多荣誉:获评成都市优秀共产*员,入选百名优秀校长,当选新津县人大代表……为什么1993年就开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过去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中没有被有关*府部门查处,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他还被授予各种先进称号?难道这所学校做得很隐秘?从报道看并非如此,因为他是被作为“积极探索教育产业之路”的典型而获上述荣誉的。其实,翻阅我国教育发展历史不难发现,“集资办学”是个十分醒目的字眼。福建省明溪县志写道,1984年,县、区、乡三级集资593.92万元办教育,其中区、乡集资381.03万元,占64.16%。当年和1987年,明溪被评为福建省集资办学先进县,受到福建省财*厅、教委的表彰。而在四川,1983年11月,省人民*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1984年又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做出补充通知。通知说,厂矿、企业和农村都要采取积极态度,继续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互相协商,做好思想工作,不能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对照这一规定,田校长当初“通过会议、个别谈话”的做法,不就是协商和做好思想工作吗?客观上说,我国的集资办学之路,是在*府投入不足、金融体系不健全情形下而采取的利用社会、个人资金发展教育的举措。在集资办学过程中,为获得更多资金,加之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地方*府其实对学校要求学生缴纳赞助费、向教师摊派集资资金、吸收教育储备金等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学校获得越多集资,*府就能越少投入,就减轻了*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负担。只要学校发展,吸纳的资金没有被挤占、挪用,集资办学者往往得到*府的好评。“非法”行为甚至被认为是学校解放思想,突破法律禁区的大胆尝试。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被认为是我国义务教育从集资办学走向*府办学的拐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明确被禁止收取择校费,堵住了学校集资的途径。但众所周知,到今天为止,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在不愿意真正履行法律投入责任的*府部门的纵容下,仍在变相收取赞助费、择校费。严格地说,也在非法集资办学。而直到今年8月27日,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才和其他过时的法律条文一起,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删除。如果深查细究过去20多年间各校的集资办学行为,可以说,不少学校都难逃非法的嫌疑——向老师摊派是不是违法?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是不是违法?向老百姓借钱,承诺高额利息,是不是违法?收取教育储备金,是不是违法?对于这些行为,在笔者看来,应以历史的眼光、尊重事实的态度进行处理。首先,应重点查处对集资办学资金的违法使用。集资办学,从资金的使用与流向看,有资金完全用到学校发展中的“生存发展型集资”, 也有被主事的校领导挤占、挪用、贪污的“腐败型集资”。从尊重集资办学的历史出发,“生存发展型集资”中的“非法”之举,其实是教育发展中,由于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严格、教育指导思想混乱而出现的“原罪”。主事者有诸多无奈,学校需整顿,但主事者不应当被问罪。对田蓉校长问罪,不但不顾当初“集资办学”、*府没有监管却加以鼓励的历史,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如果严查集资办学,鲜有学校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这种选择性执法,反过来可能让学校校校自危,最后结成攻守同盟,戴上沉重的枷锁。因此,对每所学校过去的集资行为进行清理,分清是集体问题还是个人问题,然后做最终认定,这才是对历史负责同时面向未来的态度。其次,应彻底清理仍旧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加大*府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方式,铲除“原罪”土壤。对在《义务教育法》颁布、国务院要求城市中小学免收学杂费、发改委要求取消择校费之后,一些地方中小学仍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应对学校与当地*府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另外,发展我国教育,必须依法治教,并让教育回归教育本位。不依法治教、*府不按法律规定保障教育投入,学校按行*指令办学、校内缺乏民主监督机制,教育的问题只会在过去问题基础上演绎发展,而难以得到根本治理,就如现在的教育腐败与学术腐败,当事人均无一例外地被认为是制度的受害者。(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