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货款 他限制了对方自由
本报6月2日消息( 徐麦丽)原本双方是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一方卖了货却迟迟不给供货方钱,另一方拿不到钱,竟然限制了售货方人身自由。近日,售货方家人报警,涉嫌非法拘禁他人的供货方李某被涧河区刑警队带走。 2011年下半年,供货方李某(化名)将700万元的钢材交由售货方贾某(化名)出售,可贾某将钢材出售后,并未将钱交给李某,而且一直躲着李某,并且不停地变换着吃住地点和。苦苦寻找了近两年后,今年5月23日下午,李某终于发现了贾某,便一路尾随贾某到了贾的住处,从24日凌晨1时起,对贾实施轮流看管。5月25日21时许,贾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0多个小时后,贾某的家人求助警方帮忙。 对此,涧河区刑警队的副中队长张明升说,按道理,李某是受害方,但是他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有些偏激,造成非法拘禁,如果不采取这些方法,只是要钱,这就属于纠纷,可以起诉至法院来处理。但是李某采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性质就变了。张明升通过本报提醒,无论是三角债务,还是一些其他债务,债权人一定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要债,否则,本来是受害方,却可能因为方式不当把自己送进监狱。市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报警,由警方协助来处理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