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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 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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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适时调控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布局和数量。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人应当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燃放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关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张家口多个县区

明确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府关于在主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燃区域及时段

万全主城区范围内(东至东环路(国道)以西,西至西环路以东,南至千伏高压走廊以北,北至北环路以南)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省、市*府发布重大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自年1月1日起,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府所在地的城区为:宣化区同盛路、盛泰路以西(不包含侯家庙村),滨河路以北,柳川河以东,北外环以南的合围区域。

《怀来县人民*府关于县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禁燃区域及时段

(一)县城及周边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广通路、南至省道S宝平线南环、西至省道S宝平线西环、北至省道S宝平线二堡子村北,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境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怀安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禁燃区域及时段

怀安县主城区范围内(县城环城路以内),从年1月1日起,禁燃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年重点禁燃时段为1月9日-2月9日(阴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六)。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实行审批许可制度。《涿鹿县人民*府关于在主城区及经开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燃区域及时段

涿鹿县主城区范围内(包括经开区):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南至桑干河,北至北外环路。禁燃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赤城县人民*府关于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燃区域及时段

赤城县主城区范围内:东至东山、南至新一中、西至霞城丽景、北至东方怡景,禁燃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庆典和重大节日经许可的可以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不得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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