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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上午9点30分,市*府新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包含刑事、民事、行*审判等方面。一起来看看↓↓↓
张家口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年至年8月,被告人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沽源县小河子乡三道营村北面的草滩上非法采沙。经张家口察垣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曹××非法采沙储量为.2立方米,经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沙堆价值.6元。在非法采沙期间,曹××多次向他人销售沙子,非法销赃数额共计元。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曹××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元;违法所得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曹××不服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二: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年2月26日,被告人吴××与康保邓油坊镇宋家营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合同中约定吴××承包宋家营村刘二沟一退双还工程亩地(一小班工程林),在合同期内只能种植饲草,不准作为它用。年至年6月份,被告人吴××在未经行*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宋家营村西南的一退双还林地开垦并种植莜麦、大麦、菜籽、黍子等农作物。其中27.3亩被复耕种植莜麦,.6亩退耕还林地种植有柠条林带,吴××在林带内开垦草带种植大麦、黍子94.98亩。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完全复耕面积为27.3亩,未完全复耕部分的实际复耕面积为94.98亩。被复耕面积的原有植被被毁坏。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一退双还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共计.2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吴××不服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三:马××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年4月间,被告人马××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擅自砍伐购买怀安县左卫镇第四屯村西柴左公路北草莓园及张应富的杨树,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杨树株,立木蓄积共计55.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马××不服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四:济××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济××在怀来县沙城镇东水泉村口北侧路东其经营的怀来县诚信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院内,雇佣他人拆解废旧发动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土坑(长cm、宽cm、深10cm)倾倒其中两台发动机内的废机油。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废机油中含有矿物油成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济××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五:*××、武××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5日,被告人*××、武××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镇*府院内,盗伐该院内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北京*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家口办事处所有的杨树7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全部为杨树,被伐株数共计7株,被伐林木蓄积共计12.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元;判处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作案工具油锯两台、叉车一辆、蓝色农用四轮车两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杨树树段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武××不服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六:徐×、乔××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年4月初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徐×和乔××在官厅湖水库禁渔期期间,在怀来县东花园镇官厅湖水域,使用“迷*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由徐×负责捕鱼,乔××负责出售,收入由二人分配。4月19日,徐×在捕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鱼类59斤,“迷*阵”捕鱼工具一套。经怀来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徐×、乔××在官厅湖水域上所使用的捕鱼工具“迷*阵”属于明令禁止的禁用工具。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徐×、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被告人乔××各拘役2个月。
案例七:李×1诉李×2、云州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1、李×2均系云州村村民,李×1系五保户。年3月30日,李×1与云州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赤城县云州乡云州村三十亩地的土地2.4亩。年云州村打机井占用了李×2的1.3亩左右土地,未及时给李×2补地。年5月李×1进入雕鹗敬老院生活。云州村村民委员会将李×1承包的上述2.4亩土地补给了李×2耕种。年春,李×1回云州村向李×2要地后未果,于年8月16日将李×2诉至法院,要求李×2还其承包地2.4亩。
(二)裁判结果
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1与云州村村民委员会于年3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李×1承包了云州村三十亩地的2.4亩土地,取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云州村村民委员会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收回承包地。李×2和云州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收回李×1承包的2.4亩土地是经过法定程序,也未能提交李×1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相关证据,故李×2应当返还李×1承包的云州村三十亩地的2.4亩土地。
案例八:朱玉×、朱慧×诉朱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1日,朱×青(已故)与周里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1.03亩,家庭人口为四人,包括朱×青和朱玉×、朱慧×及朱林×。年县*府开发,征用以朱×青为承包方的承包地2.7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30亩,村委会机动地0.1亩。朱玉×出嫁到宣化区深井镇回回庄村,在该村落户并取得了2.8亩的承包地。朱慧×在年结婚出嫁到赤城县龙门所镇,户口一直在周里沟村,在其丈夫的村集体没有取得承包地。后朱玉×、朱慧×将朱林×诉至法院,请求分割2.7亩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其他方式承包土地30亩的征地补偿款、0.1亩村委会机动地的征地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当其中某一家庭成员去世后,该户内的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以该户的名义经营,不产生继承问题。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朱玉×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周里沟村,且在新的户籍地取得了承包地,不属于周里沟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原来的承包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再享受征地补偿款。朱慧×虽嫁到外村,但其并未取得土地,对其在周里沟村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2.7亩承包地被征收后,朱慧×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朱×青与村委会签订的30亩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家庭承包方式,而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则没有如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法定补偿权,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则应当归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因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承包方基于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弥补。朱×青为30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村委会为30亩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被征收后而获得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村委会为村集体机动地的所有权人,故0.1亩机动地的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
案例九: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商务会馆行*非诉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在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商务会馆进行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运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污,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张经环罚字[]00×号行*处罚决定书,对××商务会馆处罚款十八万元。××商务会馆于年8月10日收到上述行*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商务会馆的罚款十八万元及加处罚款十八万元。被执行人××商务会馆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申请听证,法院依法组织了听证。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商务会馆作出的张经环罚字[]00×号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的异议不能成立,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对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张经环罚字[]00×号行*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十:梁××不服赤城县人民*府林地使用权行*确认案
(一)基本案情
年前后,梁××的父亲找到同村的刘×协商后确定,由刘×夫妻二人耕种梁××父亲名下的18.7亩承包地。年,依据刘×的申请,赤城县人民*府于年11月21日为刘×颁发了林权证。年8月1日,梁××以刘×爱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其18.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赤城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15日向梁××提交了一份答辩意见,并提供了刘×的林权证复印件。年10月18日,赤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梁××的起诉,二审维持。后梁××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赤城县人民*府为刘×颁发的林权证。
(二)裁判结果
赤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行*机关作出行*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梁××父亲退地时,梁××已经成年,且根据其本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梁××的户籍一直未迁出,在村里居住,故对于以上事实应当明知。梁××起诉刘×爱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时,刘×出示了林权证及相关材料,梁××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最晚于此时,梁××也应当知晓林权证的有关事实。梁××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梁××不服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来源
张家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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