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被告人高某承包了怀来县官厅镇拉斐水岸36、37号等八栋楼房的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之后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年11月,高某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向高某结清全部工程款。高某在应支付工人工资情况下,拖欠2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元。后高某拒接工人电话,隐匿行踪。年1月18日,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高某限期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高某仍未向工人支付工资,怀来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拖欠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年4月1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以拒接电话、隐匿行踪的方式逃避支付2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已将所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部结清,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高某对法院判决当庭表示服判。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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