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介
年7月22日,张家口市怀来县长城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化工公司”)在组织员工清理污水沉淀池时,发生中*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经初步调查,事发企业在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未落实通风检测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污水沉淀池清理作业,7月22日上午9时左右开始对污水沉淀池进行抽排水,16时左右大部分污水被抽走,作业人员放下梯子准备进入池内清理淤泥,一名作业人员在顺着梯子下降过程中呼救并掉入池内,现场另外两名作业人员在施救过程中一人掉入池内、一人倒在梯子上,后续又有两人前后赶到现场进入池内盲目施救,最终造成5人死亡,初步分析,死亡原因是吸入硫化氢气体,具体事故细节尚在调查中。
(资料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律师评析
长城化工公司是生产经营企业,该次中*窒息事件是在员工清理公司污水沉淀池的过程中突发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涉及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可能面临的责任追究等相关法律问题。现简要评析如下:
事故调查
一调查部门是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五人死亡的事故属较大事故,较大事故应当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进行调查,因此,本次事故应当由张家口市人民*府进行调查。张家口市人民*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要开展哪些工作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时限为多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目前,事故调查组尚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地*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当地*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仅从行*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评析。
一长城化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1.行*责任
目前,当地*府还未公布该次事件调查结果,因此,还不能确定长城化工公司在该次中*窒息事故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若长城化工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长城化工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本次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公司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长城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本次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若长城化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刑事责任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若长城化工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本次事故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根据《使用有*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若长城化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场所职业中*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法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3)长城化工公司负有责任的人员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若本次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述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事故调查尚未完成,我们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