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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孟检一部刑诉〔〕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县,现住址为**省**市**县**镇**村*号。年4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孟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4月10日转刑事拘留,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孟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元。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4月7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搭乘女司机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沧州火车站至孟村县东环实验小学东侧,在出租车内采用暴力手段欲强奸胡某,后将胡某拖拽至公路旁边的小树林内时,被闻讯赶来胡某的同事及路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佟某某证言;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封面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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